第十五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责任单位和清扫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水渠、水库以及附属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旅游景区、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以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临街的商户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