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