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