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计划;(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