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被责令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期间继续使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