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转让人转让绍兴老字号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受让人可以在绍兴老字号受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认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变更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认定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