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老字号相关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或者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