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统计调查、资源调查,对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掌握已有设施的数量、结构、分布、使用情况以及闲地、边角地、架空层等可以利用的空间资源,收集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统计调查、资源调查情况,科学编制并推进实施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合理布局与城乡社区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的嵌入式体育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