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项目投资和运营、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满足儿童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发展需求。有关单位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支持和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创新投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儿童友好公园等重大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