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倡导儿童友好理念,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