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提供社会支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