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完善实施举措,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