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