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强亲情陪伴,关注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状况,用客观、全面和发展的眼光评价儿童,用科学的方式方法鼓励引导儿童成长成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协同配合,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时间、强度,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