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根据职责,采取下列有效措施解决或者缓解儿童在生活和学业以及情感等方面的压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一)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作用,丰富校园文化;

(二)及时了解儿童遇到的压力和困难,及早关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儿童;

(三)关心关爱遭遇心理困扰或者失衡的儿童,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给予特别支持,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

(五)设立区域心理辅导中心或者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六)其他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