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覆盖车行、骑行、步行、公共交通的交通体系建设,结合道路系统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活动需求,优化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为儿童创造安全畅行的出行环境。

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加强管理,并结合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交通条件,综合采取空间挖潜、资源共享、临时停车等措施,适度满足接送车辆临时、短时停车的需求。

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儿童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志愿服务,协助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