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落实管理维护责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用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在公共场所内配套设立的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法确定的其他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所列以外的儿童游乐、服务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