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针对不同阶段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成熟程度,搭建儿童参与平台,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提供技术、知识、资源等支持,鼓励和引导儿童力所能及参与学校、村居(社区)、社会公共等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和意见反馈,并在相关治理决策中充分考虑儿童意见和诉求。

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和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