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资源布局,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职责,为托育机构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指导托育机构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建立良好的婴幼儿生活养育环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