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分布情况、应用领域等资源情况开展调查。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