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根据需要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工业、建筑、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相关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研究,参与国际标准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