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产业促进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先进光伏、地热、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等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鼓励可再生能源高端制造业,咨询设计、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业发展。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单位在可再生能源主要设备、关键部件研发、生产制造和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产业合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