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市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