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