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