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