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科学评估电力系统接纳能力,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模和进度相适应的配套电网设施。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和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