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新型储能技术的成熟度、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稳妥推动新型储能设施建设。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