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能源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建设,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等方式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加强调峰储能设施建设,优化调度运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