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二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建设下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