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