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