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有关程序。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