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