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二)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责中推诿拖延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其他工作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