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鼓励依法设立调解公益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