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产业园区依法设立调解组织、区域型涉企纠纷调解联盟,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鼓励其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收集企业合理利益诉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