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指导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受理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先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发挥其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