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帮办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