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入股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开展战略合作等方式完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