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项目业务网上办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招标底价,防止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