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各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