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各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