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等事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