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预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业务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