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