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