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