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