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