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