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